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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那匹草原狼

作者:admin    素材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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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文 | 赵翔


  朋友圈传出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一位青海的牧民抓住了一匹吃掉他牦牛的“惯犯”草原狼,并准备将这匹狼卖掉以换取自己家牦牛被吃的损失,一匹狼连同狼牙、肉质、皮毛等总价大概在3500元左右。这件事被我一个好心的朋友知晓,在朋友圈发起了小型众筹,希望集齐资金将这匹狼从“一抹嘴一手油”下买下并放生。


  这件事于是牵扯到有关野生动物两个更有意思的问题:


  一是:当我们遇到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们理性的做法是什么?


  二是:当我们遇到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们真实的选择是什么?


  到底谁的错?


  过去若干年,由于人类的“突出作用”,草原狼在很多区域已经基本绝迹(比如狼图腾的内蒙如今草原狼已十分罕见),其作为顶级食肉动物的价值更为彰显,美国黄石公园引入狼控制马鹿的案例就在事实上有力地促进了很多地方对大型肉食动物的保护,生物学家L·大卫·梅克曾将之比喻成“为狼封圣”。


  2004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里明确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抛开背景信息,从理性讨论,这件事情可以被简单看成:牧民捕捉了一匹狼,并计划将其卖掉。从程序正义来看,在一个尊重法律“契约精神”的国家,“狼”本非“无主之物”,最直接的做法当然是报案,交由专门的森林公安及相关保护部门来处理。而后最理想的事情发展路线是:保护主管部门介入,放归草原狼,牧民受到惩罚,但牧民被狼所造成的损失得到了国家应由的补偿。


  那么问题来了:牧民不是傻子,从“理性经纪人”假设,如果牧民被狼所造成的损失国家会来补偿,那么他为什么还要冒如此风险捕捉狼呢?答案是:他得不到补偿或者补偿并没有卖掉一匹狼吸引人。虽然青海省在2012年即颁布了《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但相关补偿工作由于成本问题一直裹足不前,2013年整个青海省的补偿金额只有128万元,仅仅涉及80户牧民,并且天知道这80户牧民是怎么从数万户被野生动物肇事的牧户中选择出来的。


  因此加上背景信息,问题就变的复杂起来:一位依靠牦牛来养活全家人的牧民抓住了一匹吃掉了牦牛的草原狼,在无法得到国家原先承诺的补偿情况下,他决定卖掉这只狼以维持自己家的生活。


  如果遵守《野生动物法》是牧民的社会契约精神,那么国家承诺为野生动物肇事买单结果因为没钱而未实现,是否先行违背了契约精神(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无能力情况下颁布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条例或许并非好事)。按照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那么由此牧民捕捉并卖掉草原狼是否是合理的呢?


  狼该不该死?


  忽略程序正义的理性状态,问题回到个人,如果你自己碰到这样的事情,你是否会买下这匹狼放生呢?看到很多朋友在众筹信息下的回复:“不能买, 如果买了这一匹狼,有了买家,反过来会刺激更多的猎杀?”套用一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这是一个看起来很理性且冠冕堂皇的理由,但,难道这匹狼真的该死?


  首先,狼这样的野生动物由于其本身的稀缺性,在大的法制环境不改善的前提下仅依靠个人自觉,是永远不会缺少买家的。其次,即使买下了这匹狼刺激了更多的捕杀,那究竟是谁的错?


  伦理学领域中有个非常知名的思想实验——电车难题,哲学家与社会学家透过这个问题的思辩来探讨进退两难的道德问题:你正在行人天桥上,看见一辆电车从轨道上加速驶下,就要撞上毫无戒心的五人。你可以把桥上的胖子推到电车轨道上,来挽救那五位的性命。(只有胖子才重到足以使电车停下来)你会把胖子推下去吗?


  同样的问题回到这匹狼,它是否就应该在人类设计的游戏规则下死去从而为其他草原狼可能的生存改善作出被动的贡献,而实际上这种可能的改善作用微乎其微。人类既做运动员参与了这场和草原狼弱肉强食的竞争,又跳出来作为裁判制定了草原狼的存活法则。


  近二十年,虽然生态保护工作在诸如促进本地人参与、实现本地人保护福利等方面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但也陷入了:以参与为目标而忽视了本地人根本需求以及从宏观层面思考问题而忽视对于个体(包括人和动物)尊重的陷阱。


  对于这件事我们除了想怎么办之外也可以思考:牧民为什么要捕杀草原狼以及捕杀草原狼到底是谁的责任?建立起有社会和个人契约精神的社会是否也关系到生态保护,关系到这匹草原狼和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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