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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下淘宝“皇冠卖家”的面具——“刷单”背后的法律问题

作者:admin    素材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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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起,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全国多地税务部门都在请辖区内的电商企业“喝茶谈话”。一时间,是否需要补交营业税成为了悬于淘宝卖家们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更有趣的是,这些被约谈的卖家纷纷“喊冤”,声称自己的交易量水分较多,大多依靠“刷单”提高人气,实则并无实际收益,要为这些刷单支付税款实在是冤。小编对“刷单”问题进行一番初步研究之后,发现以淘宝卖家为主的电商卖家们要面对的法律问题远非交税这么简单……


| 业内潜规则——刷单


刷单,是指淘宝店铺为了获得商品或店铺靠前的淘宝搜索排名而采取的作弊行为,可分为单品刷销量和刷信誉以提高店铺整体信誉度,方式为虚构订单,为商品和店铺提供大量的交易数据,通常被淘宝店主利用来作为打造“爆款”、“皇冠卖家”的捷径。


对于小编这种初级淘宝客,每次网上购物的流程就是:打开淘宝→输入关键词→点击销量/信用排名→查看评分→选择商品→调戏旺(ke)旺(fu)→下单支付。作为一名善良天真的消费者,小编和大家一样选择信赖淘宝自身的排名和评价体系来选择价廉质优的产品。


销量额的透明公开为消费者在商品选择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毕竟正常情况下产品销量是产品质量的客观体现;买家评分同样直观地反应了卖家的商品是否如其描述的那般优质;再加上服务质量,客服品质和物流情况的评价,买家可以借鉴前人对前三项的评分对商家产生一个直观而全面的认识。可以说,评分决定了到底卖家哪家强。


淘宝的评价体系在发展初期为卖家和买家提供了良好的决策依据。但随着“刷单”黑色价值链愈演愈烈,其积极意义正在渐渐消失。网店只需要付出很小的代价,就能通过刷单把自己提高自己店铺的排名。只可惜,一些卖家偏偏利用消费者对淘宝体系的信赖,试图伪造销量、抬高评分,以吸引更多的买家用户。正是基于此,刷单产业应运而生。


| “刷单”真能随便刷么?


由于我国目前出于鼓励电商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对电商C2C模式的税务征收一般采取开放的态度。5月5日国税总局发布的《坚持依法治税 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文件明确规定了电商享受的征税优惠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但是,“税收的归税收,刷单的归刷单”,本文开头所述卖家在拿出诸多清单证明自己刷单的同时,作为消费者不免嗤之以鼻:欺骗我们消费者的事儿干得出来,有本事不要承认啊?!国家的税是暂且不收了,那些无良卖家就能因此逍遥法外?我看未必!就小编来看,“刷单”行为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托儿:不正当竞争的新瓶旧酒


从消费心理学上来说,人们都愿意购买别人也买的东西,商家也抓住了消费者这种从众心理用刷单制造虚假繁荣,引诱其他消费者上钩。其实早在实体店铺时代刷单现象就已存在,我们称之为“托”。例如,在某个地摊上周围熙熙攘攘地围着一圈人,有些在那里张头观望,有些在那里说着“这个东西好,我昨天刚买的,好使,我准备给我儿子再买一个”,在这种氛围下,如果你出于好奇挤进了人堆,那么商家的目的就达到了,相比于那些冷清的摊位,他的成交比率和交易机会都要多得多。而那些围在地摊的人大多都是商家请来的“托”。


同样地,在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选择店家的标准就是通过第三方设立的信誉机制,卖家销售的货物越多,获得的好评越多,自然信誉越高,也就越能吸引消费者的光临。此时,商家对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就完完全全体现在了商业信誉的较量上。不通过正当的手段,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商品价格、做好售后服务入手,而是寻找“托”—刷单,这种不正当的手段快速积攒信誉,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种通过聘请刷单师进行虚假的评论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在2015年,广东禅城区发生了全省首宗网店“刷信誉”遭处罚案例,佛山市某公司因在淘宝网上虚假交易给出“好评”的方式提高信誉度,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5.5万元。讽刺的是,该起案件有关执法部门能够发现刷单行为全拜网店因职务侵占纠纷自己报警所赐。


二、税收,让“刷单”原形毕露


“刷单”这一“法宝”虽然被淘宝店家用来排挤竞争对手、忽悠消费者甚至欺骗刷客敛财,但最终也难逃自食其果的命运——税收,可能要来了。本文开头曾提出,今年5月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约谈淘宝卖家,而卖家以大量订单是虚假刷单为由,要求不予交税。一夜之间蜜糖化砒霜,这些过去可以提升销售量和好评度的虚假订单,他日终成造假者不得不闷声吞下的黄连。


刷单刷出来的销售额是否应当交税?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还有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淘宝店铺是否要交税?与美国、日本等国有专门的立法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电商是否应当交税并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所能适用的仍是传统的税收法律法规。用现行立法对电商征税法律上并没有问题,但政府出于产业发展等各方面的考虑,多年来都未对电商明确提出要求征税。


电商一般有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和C2C(个人对个人)三种模式。目前存在最大争议的,是对C2C电商是否应当交税,以及如何对各类电商分别设置交税最低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而据淘宝所述,目前有94%的淘宝卖家并不在征收税收范围,这些人一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另外6%的店主交税。[1]



在上文提到的约谈之后,社会各界都解读出了一个十分明显的讯息:政府要对电商征(xia)税(shou)了。一时之间,人心惶惶:中小卖家以为久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要落下。可以与该推测相印证的是,年初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此外,正在起草的、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系统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也盛传有望于2015年底、2016年初完成草案。这一切信号,都似乎预告着税务机关向电商征税时代的开始。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5日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自此,整个局势发生了惊人的逆转。《意见》提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并明确要求税务机关“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2]这就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叫停了针对电商的税务检查,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至少在年内不会落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税总发〔2015〕63号



虽说出人意料,但国税总局的态度并非无迹可循。就在《意见》发布两天后的5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合理降税减负”。在今年4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亦指出,电子商务“对激发中国经济的活力功不可没”,对电子商务发展要确立一个明确态度:首先是“积极推动”,然后是“逐步规范”,“电子商务正处在一个变动非常大的发展期,需要制定规范,但同时要给它发展的空间”。显然,政府目前对电商采取的态度是“放水养鱼”。


从世界各国发展情况来看,对电商征税已是大势所趋。小编对域外电商征税情况进行检索后发现,不少国家已经有了专门的针对性规定[3]



美国 2013年3月,美国国会参议院对《2013市场公平法案》(the Marketplace Fairness Act 2013,以下简称法案)投票,以74∶25的压倒性优势在99名议员们中获得支持。该法案授予各州政府对州外互联网零售商征收与州内实体零售商相同税率销售税的权利,但年收入低于100万美元的互联网零售商可被豁免征税。


英国 2002年8月,《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年销售额超过5.8万英镑,则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登记。若未超过,则不作硬性要求。


日本 《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交税。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网店的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则家庭的一些开支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则免于缴税。


由于目前是否应对C2C电商征税尚存争议,其经营活动中靠“刷单”行为所产生的虚假销售额是否应当补税的问题,遂相应地无法明确。尽管如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大小电商,都心知肚明对电商征税是迟早的事情。唯一的问题是,这一天何时到来?可以预见的是,即使国家税务机关同意对“刷单”中的虚假销售额的不予征税,店主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这个证据,又有多少店主能够提供?另一方面,为了免于被征税,而自证存在诈骗行为,将面对被消费者、淘宝、行政执法机关乃至国家公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系列风险,终将走投无路。


三、刷客:诈骗罪的直接受害者


 

在刷单的产业链中,除了淘宝卖家,“刷客”是最大的受益者,但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受害者。


以“淘宝刷单 诈骗”为关键词检索,可以看到诸如《淘宝刷单千人被骗,涉及金额上百万》、《淘宝卖家刷单不成反被骗 扯出背后黑幕》等文章,曝光着刷单产业中的另一个黑幕。据媒体报道,去年“双十二”期间,有淘宝卖家以邀请消费者“刷单”为由实施诈骗,短时间内就有数百人被骗金额近百万元。尽管该案诈骗人事后被警方逮捕,但受害者要想追回自己损失,呵呵,后会无期。一位受害者加入某QQ维权群后发现,群内共有受害者700余人,每人被骗少则千元,多则万元,总金额近百万元。[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一系列淘宝刷单诈骗事件中,诈骗者以合作刷店铺信誉、向其支付佣金为幌子,引诱“刷客”用自己的钱支付货款后,再也不予退还,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尽管一些案件中的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但不少案件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上当受骗的“刷客”与卖家也就只能尝试通过行政举报或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尤为“打脸”的是,在此类“刷单骗局”中,刷客自身既是受害者,又是刷单这一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实施者。在情理上,他们往往被视为自作自受,难以像一般诈骗案受害人那样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在法律上,他们与诈骗者缔结的刷单合同,由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也自始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四、亲,我的消费者知情权呢?


孩子害怕黑暗,情有可原;人生真正的悲剧,是成人害怕光明。

——柏拉图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何为真实情况?消费者从淘宝卖家的店面信息中(如下图)能够看到的信誉评价,例如商品描述4.8分(满分5分),服务质量4.8分以及物流速度4.8分,这些数值应该都是淘宝卖家获得的真实评分,都是基于货真价实的电子商务交易获得的来自真实买家的反馈评分。

 

但是,“刷单”行为中的虚假交易,空空的快递包裹,支付平台付款线下打款的虚假支付,违心的“亲,五星好评”,这些都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刷单行为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结语


“刷单”并不仅在淘宝中存在,在大众点评、美团、京东以及部分众筹网站上同样存在着相类似的行为,以虚假的购买和评价获取商业竞争优势。目前而言,对于刷单中出现的法律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交易平台投诉、向工商等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刷单维权面临的最大问题往往是难以举证,而对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运作,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能力也可能存在一定欠缺。


市场经济要长久、良性地发展,其最重要的一环就在于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意味着无论是传统的实体店还是网上的电商,都应该以相同的规则竞争。长远而言,实体店所受到的法律规制,电商也没有理由获得豁免。


值得期待的是,除了系统性调整电商的法律《电子商务法》即将出台外,《商品流通法》(征求意见稿中)亦提出“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也明确:借助互联网开展商品流通经营的经营者和提供虚拟集中交易场所的开办者与实体店铺等传统商品流通者和实体集中交易场所适用同样的规则,权利义务一致。


“不交税不仅是不合法,而且是不道德的” 马云都这么说了,卖家们,你们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