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提升高教办学质量“难”
事实上,研究质量是与历史、现实乃至未来的对话。只有厘清高等教育质量和保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实践,才能古今对话,才能找出影响和制约高教办学质量的“新障碍”。质量是高等教育研究的实质性问题,是常议常新的老问题,是你不说我清楚,你越说我越糊涂的历史和现实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质量的产生源于历史,是一种价值增值的产物,当属于典型的过去完成时,但效果显现于今天和未来。质量本质、质量观与价值观取向、质量标准与测量、质量文化、质量道德和制度伦理等共同构成了制约对质量本质认识的新障碍。
我们知道质量问题几乎可以说涉及高等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无所不在,对其保障的新障碍要做出十分准确地判断和定位本身当属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此,寻求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质量保障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本能使然,也是现实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在破解路径论证的过程中如何把握既要坚持科学建构、合理展望的原则,又要坚持切实可行的原则,而不能建构一个被束之高阁的空洞贫乏的说教体系,有效避免重蹈前人研究失败的覆辙。
质量成本是企业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支出的费用的总和,以及因未达到产品质量标准,不能满足用户和消费者需要而产生的损失之和。现实中高等教育不足和高等教育过度问题十分突出,在经费不足的同时,个别院校“盲目”发展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我们认为应加强质量成本的考量主要源于四个因素:第一,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教育需求量大,这势必造成教育成本的上升。第二,自二十世纪末我国高等教育大幅扩张以来,高校办学条件和经费问题比较突出,就高校本身而言,高校必须注重其经济性质量观,讲求质量成本,考虑办学成本的同时兼顾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第三,民办高校的兴起比照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投资者更加注重其教育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差距。第四,从全球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来看,质量管理已经经历了末端检验阶段、统计检验阶段、全面质量管理等阶段,而以前的末端检验主要以考试、考察等形式来检验教育质量,致使质量成本过高。在这些因素的促使下,质量成本势必成为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维度。成本的价值就在于其产出效益和溢出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在高等教育领域,质量成本的价值自然主要当推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质量效益,质量效益是其根本价值所在。然而,在具体的教育保障活动中,过分注重质量成本的考量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管理者对质量成本的关注其目的在于达到预先设立的符合性质量,但没有很好地掌握质量成本变化规律,从而导致高质量成本下的低质量效益。另一方面,质量成本只就成本论质量,没有将质量成本与质量效益有机联系起来,也几乎没有反映质量提高成本。
所谓高等教育的再生性质量观,指的是一切高等教育的利益主体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所形成的学识、能力的再造程度。广义的再生性质量,是指高等教育各利益主体在接受教育及其服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且具备的学识迁移能力和水平,及其对后续学习、工作及生活所发生影响的程度和效果。狭义的再生性质量,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习过程前后所具备的知识再生能力、创新的意识、洞察力和独特的视角等的形成和完善。其与社会学意义上的再生不同,与生物学意义上的再生相仿,本文借再生的名义引申出高等教育再生性质量观。显然,既定质量、弹性质量、超越质量不只是质量三个层次的区别也共同构成了高等教育再生性质量观的基本内涵,再生与适应性、连续性与继承性、创新与超越、效果最佳化均是再生性质量观所具有的基本特点。这一质量观强调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指标在于教育主体的差异及接受教育前后学识、素质和能力的变化。在高等教育培养目标与规格既定的背景下,如何追求教育主体再生能力的有效形成,理应成为再生性质量观关注的焦点。于是,高等教育的再生性质量观便是以高等教育的有效作为、教育资源的高效利用、教育主体的最大收益为前提的教育质量意识倾向。由此,引出再生性质量观在实践应用中的两重意义,即督促高等教育机构的有效作为,同时引导教育主体的理性教育消费。
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顺利进行的关键。良好氛围既包括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和政策支撑,又包括全面系统的质量保障理论研究。然而,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这些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保障法制不健全,保障主体单一。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质量法或质量保障法缺位。尚未颁布专门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以规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目的、地位、规程等,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事实上,离开了法律的指导、监督和约束,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必定缺乏操作性,丧失公信力。已有的研究大多从教育或教育机构自身出发,如以高校论质量,以教育论质量,还未将其他研究领域已成熟的理论和方法移植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研究中来,缺乏学科专业间的交叉与贯通。只是在国家教育政策或规划中零星提及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只强调政府在质量评估中的主体地位,忽视社会力量参与评估的重要性,更没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方面的专门法规。
从某种程度上说,质量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处于惯性思维主导下,所谓“优质”的高校,长期圈养于“985”“211”等工程的围城中,“工程式”“运动式”办大学似乎演变为有“中国特色”的办学模式,自然“围城”这一古代和封建时期抵御外域侵略的军事工具其显著的缺陷特征也尽显其中。政府始终把握着质量保障的绝对影响力,其他保障主体能发挥的保障力十分有限,政府部门是质量保障的主体,学科专业行会、学术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处于从属地位。教育行政部门在质量保证活动中占有绝对权威,学校内部的自我保证居于服务、服从地位,外部社会保障几乎成摆设。这使得高校只是单纯的被当作评估和监控的对象,而严重抑制了自身能动性作用的发挥。从国际经验看,政府不是质量管理的唯一主体,学校和社会各界作为利益人也是办学主体,也需要积极参与。我国质量保障主体的单一化,不仅不利于高校内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不利于社会力量监督办学、参与办学。
另一方面,质量保障的理论研究不均衡。通过对中国期刊网2007—2014年有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研究论文进行统计,我们发现,研究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多达235篇,研究高等教育质量文化的有33篇,而研究高等教育质量道德的仍是空白。这表明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研究内容极不平衡,偏重对质量观的研究而对最基础的质量文化及其所产生的质量道德涉及甚少。此外,由研究主体多元性所决定的理论研究成果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极为普遍。如广大的理论研究者依据科学研究的思维得出的理性论断,在一定程度上被普通民众依据经验和直观感受得出的感性认识所消解,运用于实际领域中的理论研究成果被大打折扣,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理论研究的广度、深度和效度。
综上所述,对高等教育质量观作如此缜密的思考、周全的解读和全新的重构,不仅明确了高等教育质量本质的特性,为后续探讨质量标准、质量价值取向、质量文化和质量评价等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为找准突围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困境的突破点,进而为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进入市场竞争的“新常态”扫清了障碍,这也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新障碍及破解路径中最为核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