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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第一波离婚潮:意见不合就可离婚

作者:admin    素材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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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广州市政府前举行的人民集体婚礼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1950年5月实施,之后三年广州离婚案件数量连续翻番


1950年5月至12月,广州各区共办理离婚登记192对,1951年,办理675对,1952年,这一数字飙升至1038对,到1953年,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又增至1258对。短短3年,这个数字翻了好几番,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由女性主动提出分手的。建国初期的广州何以会出现第一波离婚潮?这个问题的答案得从1950年5月颁布的《婚姻法》里找。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首度态度鲜明地主张男女平等,同时又将“利于女方”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案时需要遵循的准则之一。回顾一下女性千百年来在“三从四德”的伦理要求下承受的诸多屈辱和不公,这部法律的诞生和它对当时广州人生活的深远影响,还真值得我们写一写。


昔日困境

公婆告不孝 无需证据

自卫误伤夫 铁定有罪


要想了解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对男女平权的意义,我们就得真正知道千百年来传统女性过着什么样的日子。对你我这样的现代都市人来说,“三从四德”之类的词汇实在过于抽象,很难让我们真正了解历史。就拿风靡一时的穿越剧来说吧,一个现代女子穿越回古代做了某个阿哥的爱妾之后,往往可以集万千宠爱在一身,正房和婆婆全成了空气。其实,只要你稍微翻一翻《大清律》和《刑案汇览》,就知道这些电视剧有多脑残,如果一个现代女子穿越了回去,“三从四德”的紧箍咒分分钟都能让她活不下去。读者你先别不信,我举个清代《刑案汇览》里的案子,就能让你明白这话的意思了。这个案子发生在道光年间的广东乡下,根据记载,“黄长喜骂妻黄李氏不照管饭菜,李氏不服回嘴。长喜不忿,拾棍赶殴,被地上木杆檐尖戳伤右胯毙命”,按照现代人的理解,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结果自己被木杆绊倒丢了性命,实属活该,跟妻子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可你猜刑部怎么判的?它比照“子女违反教令,致父母自尽之例”,给黄李氏判了个“绞监候”(相当于现在的死缓)。黄李氏压根没动手,就被判了个死缓,那些因为遭遇老公暴打时本能自卫,不小心弄伤对方的妻子,被治罪更是铁板钉钉的事,如果对方因伤致死,刑部只有觉得“其情可悯”,才会判个死缓,否则一定或绞或斩,这样的案例在《刑案汇览》里比比皆是。


老公不好惹,婆婆更不好惹。不管是按照《大明律》,还是《大清律》,媳妇责骂公婆,那是死罪,要敢动手,那更是罪上加罪,“詈(责骂)者绞,殴者斩”。如果婆婆看媳妇不爽,多骂几顿,激得她回骂,她到官府里告媳妇“不孝”,地方官一定会妥妥地治媳妇的罪。其实,但凡是长辈状告小辈媳不孝的,地方官压根不会要求他们提供证据,否则岂不是挑战了“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一信条?如果婆婆和老公站到一起,那媳妇的处境就更糟糕了,按法律规定,公婆先状告过媳妇不孝,老公再擅自打死妻子的话,后者挨一顿板子就可了结。


你看,按照这套“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规范,女性不像蝼蚁般偷生,又哪有活路呢?她们唯一的指望,就是“多年的媳妇熬成婆”,然后再变态地折磨下一代。看了这些案例,再想一想“血泪斑斑”、“暗无天日”这些建国初期惯用的宣传用语,的确也符合事实。


首部婚姻法

意见不合 就可离婚

寡妇敢嫁 小妾敢离


对中国百多年来的法制发展进程有所了解的读者或许会问了,封建社会的女性处境真是十分悲惨,但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不是颁布了《民法典》,确立了“婚姻家庭”的规范吗?的确,193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纸面上确立了“婚约自由”的原则,但真正能享受“婚姻自主”的,只有极少部分精英分子。广州在全国算是“开风气之先”的地方,西关在广州又是观念最为多元之地,可按照学界研究,绝大多数西关小姐的婚姻仍是由父母包办的,她们尚且如此,普通平民就更不用说了。这部法律还未解决的另一个顽疾是“纳妾”。那时的政府大员几乎个个妻妾成群,在上世纪20年代担任过广州市长的军阀李福林就曾沾沾自喜地宣布,他一生信奉“三多主义”,即“钱多,兵多,姨太太多”。其实,1930年版《民法典》的修订者中不乏史尚宽这样造诣深厚的法学大家,但面对这样的现实,他们也只好默认“纳妾”现象的存在,在法律上不作任何规定,同时承认“欲求男女完全平等,殊无圆满之法”。


一意孤行纳妾 男子成为笑柄


上世纪50年代,广州一名再婚妇女和丈夫手捧结婚证书合影(文仕工作室)


到底有没有办法做到男女完全平等呢?1950年5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试图作出回答,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早在1948年9月召开的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中央妇委就开始酝酿《婚姻法》草案了,经过近两年的准备,1950年4月13日,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从5月1日起施行。法律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实施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二条明示“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要知道,从晚清至民国,广东一带生活富庶,蓄妾风气之浓全国有名,《婚姻法》颁布后,很多人还是不当一回事,觉得讨小老婆这样芝麻绿豆大的事,政府不会真管,结果碰了一鼻子灰。家住河南跃龙岗的居民萧昌贵就是一个例子。他先把老婆骗回乡下,又于1950年11月20日大摆筵席,公然纳妾,有朋友警告他纳妾违法,他一笑置之,觉得政府根本不会管这样的小事。后来,有群众向政府告发,工作队员火速前来制止,萧昌贵的纳妾企图随即成为泡影,他自己也成了左邻右舍的笑柄。


自由恋爱夫妻 电台现身说法


《婚姻法》对女性挣脱封建婚姻枷锁的鼓励,可以从一个个数字中看出端倪。按照规定,在《婚姻法》颁布之前纳妾的,是否与男方共同生活的主动权掌握在女方手里,如果女方想要离婚,男方不得阻止,如果女方决定留下,男方则有扶养的义务。1950年,在全市范围内,因纳妾而离婚的为37件,1951年,这一类型的离婚案增至80件,1952年又增至100多件,到1953年,这个数字翻了好几倍,变成近500件,这些案件多是由昔日低眉顺眼的小妾们提出来的,新《婚姻法》对她们的鼓励由此可见一斑。


专为提倡婚姻自主拍摄的电影《儿女亲事》


《婚姻法》颁布后,官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宣传。报刊杂志上,《劳动互助好夫妻》、《老婆债》、《婆媳相好的故事》等富有时代特色的标题在极力“推广”《婚姻法》的好处;广州人民广播电台则一边邀请专家做指导,一边还请来自由恋爱的夫妻现身说法;《自由结婚》、《皆大欢喜》等剧目在粤剧戏台上轮番上演;专门为宣传《婚姻法》拍摄的电影《儿女亲事》一个镇接一个镇,一条村接一条村地放,这些“推广活动”的效果,也可以从数字中看出端倪。1950年1月至4月,广州愿意去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的只有69对,当年5月~12月,办理结婚登记的青年夫妻一下子飙升至1000多对,1951年,全年登记结婚的夫妻增至6000多对,1952年又增至近9000对,这些新人几乎都接受了婚前健康检查,由此可见,《婚姻法》正在逐渐深入人心。


随着《婚姻法》渐入人心,广州出现了建国初期的第一波离婚潮。据市民政局在当时的相关统计,1950年5月至12月,各区共办理离婚登记近200对,1951年,办理近700对,1952年,这一数字飙升至1000多对,到1953年,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又增至1200多对。在这3000多件离婚中,由女方主动分手的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她们提出的离婚理由中,又以“意见不合”最为主流,这不要说是在晚清年间,就是在辛亥革命后都是无法想象的。小记不揣冒昧,觉得《婚姻法》中“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等条款或许给了她们实实在在的底气,这样的条款跟国际上的“赡养费”惯例颇有异曲同工之处,就算放到今天,也该是受女性欢迎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