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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间的性禁忌

作者:佚名    素材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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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间把性视为不洁的行为,因此,就产生了性禁忌,女性也被看成是不洁的象征。那时,女人的月经被看成“血污”,是非常不洁的东西。明朝医学家李时珍在他的《本草纲目》中说:

“女子阴类也,以血为主,其血上应太阴,下应海潮,月有盈亏,潮有朝夕,月事一月一行,与之相符,故谓之月水、月信、月经……女人入月,恶液腥秽,故君子远之,为其不洁,能损阳生病也。”

男女正常的性行为也被看成是不洁的。比如,古代我国东北就有“宁承丧,不承双”的说法。就是说宁可把自家的炕借给别人办丧事,也不愿意借给别人办婚事。

把炕借给别人结婚用,新婚男女在炕上发生性行为,会把炕弄脏,这是非常晦气的。如果夫妻外出借用人家的炕,临走时一定要给人家一些钱,叫“买炕钱”,这是对自己在别人炕上发生性行为的一种赎罪。

汉族、布依族等都有忌外来夫妇在自家同宿的习俗,包括自家女儿、女婿,说是这样是不吉利的,会影响自家后代子嗣的繁衍。在我国浙江一带,船家也忌讳男女搭客在船上发生性行为。

民间还有一些性禁忌与不洁的观念无关,而是为了身体健康。汉族、鄂伦春族都有禁忌与孕妇、产妇发生性行为的习俗。女人在怀孕期间,尤其是怀孕八九个月时,忌性行为,是害怕胎儿受损、早产。

还有一种说法,说女人在怀孕八九个月时和男人发生性行为,生下的孩子长大后会成为好色之徒。女人产后的一个月内,忌和男人发生性行为,是因为产妇身上不干净,会使男女染上疾病。

中国民间还有性行为会亵渎神明的迷信说法,比如在日蚀、月蚀、暴风、骤雨、地震、电闪、雷鸣、水灾、旱灾、雹灾、蝗灾、瘟疫等情况下,男女若发生性行为,是对天意的违背,对天神的不敬,灾难会因此而降临。

在宗祠里、祖堂上、庙宇内、宫观中、神龛下、井灶旁、坟墓地、棺柩处,是严禁发生性行为的。这都是鬼灵神明常居之处,如在这些地方发生性行为,必会亵渎、触犯了神灵,惹怒了它们,也是会降下灾祸的。

清朝南方赛水神活动期间,也禁忌夫妻同床。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在赛水神活动中,曾有一名当会首的舵工,因“一夕犯不洁,方跪致祝,有风刮灰扑其面,骨栗神悚,几不成体。退而拂拭,则额上现一墨画秘戏图,神态生动,宛肖其夫妇,洗濯不去,转更分明,故以膏药掩之也”。

古代的民间还禁忌男女在野外发生性行为,性行为必在避开天地的房间里、床铺上进行,所以被称为“房事”或“床笫之欢”,不在房中的性行为,称为“野合”。

人们认为,野合会污秽天地,冒渎神明,犯此禁忌会遭五雷轰顶。张紫晨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中说真腊国(中南半岛古国,在今柬埔寨境内)“行房不欲令人见,此俗与中国同”。

胡朴安在《中华全国风俗志》中说苗族“夫妻异宿,唯于晴昼,牵臂入山为乐。于路口插松竹,以断往来。谓之插青。见者即避。如或误入,刀斧相加”。“夫妇野媾,插青路衢,以断行路,不知误入,张弩射之”。

性行为忌讳暴露人前的观念,也形成了一种伦理道德。所谓“上床夫妻,下床君子”,“君子厅,小人房”,就是要求尽量使夫妻的性行为避人耳目。

民间忌讳公开谈论性行为,就是夫妻间也讳莫如深。夫妻发生性行为还要避开日月灯光照耀的地方,在黑暗中进行,即便在房中也深怕不够隐蔽。一旦发生性行为时被人撞见,就会惊慌失措,羞愧难当。

人们认为,男女性行为要讲究阴阳调和,才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所以,男女发生性行为有阴阳时日的禁忌。在一些特殊的日子,比如冬至、夏至前后半月内禁忌性行为。

据说,冬至阳气尚微,夏至阴气尚微,阴阳不调和,这时候发生性行为不能配合节气,会泄了精血,导致神气疲乏。每月的初一、十五是月廓亏空之时日,月属阴,此为阴虚,民间也忌性行为。

每年五月初五俗称“五毒日”,九月九日俗称“九毒日”,都要禁忌性行为。每天的早晨和黄昏,是阴阳转换交接的时刻,此时阴阳不调,禁忌性行为。另外,《台湾民间禁忌》中说:“忌初一、三、五、七、九、十五日行房。”

古代的性禁忌不仅可以影响到一个族群的生存、伦理、秩序,还可以制约个人的性生活。有些性禁忌带有人类发展的共性特征,也有地方性、个体性的特征,影响着人类最初的孕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