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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为何还有“纳妾”现象?

作者:佚名    素材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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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个男人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称为“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其他的都称为妾,俗称的小老婆。少数情况中,会多娶与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则称为平妻。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也称“偏房”、“侧室”、“庶妻”,民间俗称“小老婆”、“细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宠婢。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须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皇帝虽然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特权,后宫美女如云,但妻子,也就是皇后,只能有一位。

在性交的权利上,妾、婢女和妻基本上是平等的,甚至妾、婢女比妻更能享有,但在家庭地位和财产上有天壤之别,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婢女所生子嗣则属于私生子,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到了民国的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并被写进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国婚姻立法的目的是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些司法解释,可以说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男人纳妾不算重婚,属“与人通奸”行为,最多是道德问题。

这就造成了民国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由于没有等级限制,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厉害:想要多少就多少,只要你有条件。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辜鸿铭主张男人纳妾,他的理由是男人好比茶壶,女人好比茶杯,一把茶壶配几只茶杯是很自然的事。辜鸿铭的这个说法一传出来,立刻受到当时许多北大教授的反击。

据说有一学习中文的美国女子请教胡适博士,中国的“妾”是什么意思。胡适博士虽然聪明睿智,但一时确又想不起“妾”与英文中的什么词相若。如果说是“小老婆”,又要解释为什么老婆还分大小?大小究竟是指年龄,还是身材?因为在美国老婆只有一位。如果说是“情人”,又与“妾”的本意相去甚远。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可苦了胡适博士!当然,胡博士就是胡博士。他心念一动,说:“妾,立女也。男人倦慵时之扶手也!”美国女子瞪目未语,良久频频点头,似有所悟。

(民国的“一夫多妻制”。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民国男人纳妾相当自由,甚至比古代男子纳的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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